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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邮政局转发关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06号颁布时间:1998-07-03

     1998年7月3日 穗地税发[1998]206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市邮政局各支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邮电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申请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 报的,须填报《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 批。对纳税人申请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有效期审批不应超过二年。期满的应提前一个 月重新提出邮寄申报的申请。   二、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使用《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附件二) 核批纳税人的邮寄申报申请,并应指定专窗(岗)接办邮寄申报手续,接收、处理邮 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纳税人凭该通知与邮政部门签订邮寄快件协议(该协议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在核 批邮寄申报的同时交纳税人签章后转送邮政部门)。   三、邮政部门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 办理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到市内各邮政支局、邮政所设立的纳税申报专窗(岗)交寄 邮件,也可拨服务电话185由邮政局(广州速递公司)上门收件。   四、邮寄申报以邮件寄出地的邮戳为实际申报日期。办理同城特快专递的邮件两 天内送达;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个县级市范围内向广州市城区特快专递的邮件 三天内送达。逾期送达的,邮政部门将按邮政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不分轻重每件收费8元,由邮政部门直接向纳税人收 取,并提供专用信封,不加收其他费用。 附件:1. 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略)    2.核准邮寄(电子)纳税申报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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