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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93号颁布时间:1998-04-29

     1998年4月29日 穗地税发[1998]93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 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4号)第五点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高速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第四点规定,举办非学历培训业务,是经地税部门审核甄别确 定属于应税的收费项目,应纳入税务管理,由收费单位向收费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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