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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023号颁布时间:1987-04-11

     1987年4月11日 (87)粤税三字第023号   现就各地在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和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房产税: 一、 关于房产税的开征地区范围问题 房产税的开征地区范围,应按《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座落在 开征地区范围以内的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座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以外的房产, 一律不征收房产税。不能以企业的隶属关系或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征免房产税。 二、 关于城市、县城远郊征免房产税问题 《细则》规定,城市、县城郊区属于开征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凡座落在城市、县 城以及市县郊区的房产,都属于征收房产税对象。但对偏远郊区,经济不发达,房屋 简陋的乡、村企业、供销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出租的房 屋,可由县、市税务局批准,以乡、村为单位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国营企业 纳税有困难的,应按规定逐户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关于企业的职工宿舍征收房产税问题 1.企业分配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是企业内部的宿舍分配,虽向职 工收回一定的租金,但与经营房产出租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不同的,应按企业自用的房 产,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企业的干部职工,因上作需要,调往外单位工作,仍住原企业的宿舍,由于 其房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转移,应由原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集资,统建干部职工宿舍,建成后交由各企业分配 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应由各企业按所分的房屋面积比例,按房屋建筑总值分别计 算房产原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4.企业分配给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由企业按规定缴 纳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补助职工建造的宿舍,以及将原有的宿舍,折价给 干部职工,如产权已转为个人所有,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按个人的房产征免房产税。 产权尚未转移,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加层、扩建、重建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将承祖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 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 产归原房主所有,承租企业在无租使用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由国家财政部门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的企业主管局,本身没有经营,其经费 来源,不分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或由国家财政部门以企业利润退库,抑或由企 业上缴管理费,其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 2.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如供电局、邮电局)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 税。 3.列入企业编制的各种专业公司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管理单位(如交通运输的管理 站、建筑部门的沙石管理站)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问题 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房产,仍由出包、出租的企业缴纳 房产税。 七、关于外地办事机构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外地各级政府的办事机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使用的房 产,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使用的房产,应按规定 征收房产税。 2.外地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从事采购、推销产(商)品等经营活动 的办事机构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八、关于银行、保险系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3号通知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按规定征 收房产税。 2.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九、关于军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2号通知规定: 1.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 或合资企业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 3.军工(需)企业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按 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4.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 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 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6.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十、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问题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3号通知规定,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 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 机构管理的营房,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 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一、关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 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主要有:暖气、 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 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对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 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十二、关于宾馆、招待所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宾馆、招待所,不对外营业的其自用的房产, 应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征免房产税规定划分征免税。实行对外营业的, 不论自用或出租的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宾馆、招待所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 产税。 宾馆、招待所拥有的车船,也应按上述原则划分征免车船使用税。 十三、关于企业的饭堂、文化室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的房产,除所属的学校、医院,以及能够划分清楚的医疗室、幼儿园、托 儿所的房产给予免证房产税外,其余的房产,不论生产或生活使用,都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十四、企业无租使用公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无租使用属国家所有的房产,应由使用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十五、关于个体和联合诊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问题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个体医生和集体联合诊所自用的房产,为照顾医疗卫生事业的 发展,给予免征房产税。 十六、关于公路管理部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各级公路管理局和所属的养路工区,是公路管理和维修养护单位,其经费来源靠 公路养路费收入,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自收自支事业管理单位,其自用的 房产,从今年起免税三年。自用的车船也同时免税三年,但其对外营业单位的房产和 车船,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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