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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191号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30日 穗地税发[1998]191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地方税务登记管理的表证单书,仍使用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改革办公室 编印的《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规范文书》。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按本《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外,还应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 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的免冠大一寸近照照片二张;法定代表人( 业主)或负责人属于香港和台澳人士的,还应提供回乡证或往来祖国大陆通行证;县 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已办税务 登记的有扣缴义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于1998年8月底前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 申报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代扣(收)税款报表、代扣(收)税款和解缴税款的, 分别按《征管法》第三十九、四十七条和二十条规定处理。   四、《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纳税人,如果经营期在60天以内的,以及《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均应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但不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证 件。   五、《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出经营纳税人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表》,暂以现行各税的有关申报表代替。   六、《办法》三十九条所称“宣布”和第四十条的“公告”,我市的统一规定为: 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公文形式,报送市局征管处。分别按违章情节在《广州地方 税务公报》、《信息时报》上公布。   七、为便于部门配合,方便核查有关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更好地贯彻《办法》 第六、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 于1998年10月底前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报送1998年第三季度以前的税务登记资料计 算机软盘;并从1998年第三季度起,于季未终了后15天内按季报送地方税务登记资料 计算机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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