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202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穗地税发[1999]202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
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从1999年5月1
日起(税款所属时期)贯彻执行。我局1997年10月14日印发《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处理意见》(穗地税发[1997]236号)第七条规定(详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第
2期P.34)与本文不一致之外,从l999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 粤地税发[1999]7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