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66号颁布时间:1999-04-07
1999年4月7日 粤地税发[1999]66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凡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照顾的
福利、校办企业,应分别按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粤税联发[1994]007、008号
通知规定办理,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 校办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
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2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