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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5号颁布时间:1999-01-05

     1999年1月5日 粤地税发[1999]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 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的同时,又提供非学历教育的, 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免税营业额和征税营业额,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应税劳务所取得收入,均一并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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