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31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穗地税发[1999]31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对我市经管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凡目前不具备兼并破产条件而又扭亏有望的
国有大中型亏损商业企业,从1999年起的三年内,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出让方
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的,须凭市政府的有关批文,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审核无误后,可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2月14日 粤地税发[1999]3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