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花都市圆玄道观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发[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01-18
1999年1月18日 穗地税发[1999]20号
花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花都市圆玄道观经营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有关
营业税问题,我局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圆玄道观的建安工程营业税,应对
承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取得的工程收入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即由建筑公司、园林工
程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营业税,圆玄道观不存在缴纳问题。
二、关于道观寺庙内存放骨灰、商业零售征税问题
1.对道观寺庙内存放骨灰是否征税的问题,在省地税局未下文明确之前,对存
放骨灰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2.在道观寺庙内销售各类饮料、小食、照相胶卷、供应拜祭的香火等取得的收
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