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市煤气公司收取管网初装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穗地税发[1999]3号颁布时间:1999-01-05
1999年1月5日 穗地税发[1999]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煤气公司收取管网初装费不征营业税的请示》(穗三发字
[1998]1167号)收悉。对广州市煤气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管道煤气管网初装费征收
营业税的处理,是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221号《关于用电用水报装
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比照执行的。但现在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
财税字[1997]102号文明确了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省地税局以粤地税
发[1998]338号文明确了自来水增容费不征营业税,实际上对广州市煤气公司管道煤气
管网初装费原比照执行征收营业税的依据已经停止执行。因此,对广州市煤气公司管
道煤气管网初装费,同意从l998年1月1旧起不征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