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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数据通信局”单点服务”业务收入营业税征收和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发[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穗地税发[1999]2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数据通信局“单点服务”业务收入营业税征收和发票使用问题 的请示》(税一发字[199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邮电通信行业“全程全网”的 经营特性,同意广东省数据通信局的“单点服务”按开出发票收入扣除划转各地市数 据分局收入(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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