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粤地税函[1998]338号颁布时间:1998-12-03
上一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经营性收费站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