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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经营性收费站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1998]703号颁布时间:1998-11-12

     1998年11月12日 粤办函[1998]703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地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管理问题的 请示》(粤地税发[1998]173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鉴于国家目前正在制订《关于规范道路和收费管理的改革实施方案》,在该 方案未出台前,我省应维持现状,即原使用税务或财政票据的仍分别继续使用。待国 家有关规定明确后,再按规定整顿规范。   二、最近我省个别地方地税部门对使用财政票据的收费站予以罚款,此做法不妥, 应立即停止并纠正。   三、省交通厅应会同省财政、地税部门,对非经营性道路收费站进行核查,按程 序报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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