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93号颁布时间:1998-11-09
1998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1998]293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
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开具《非经
营收入发票》或订购押金发票。
二、在补征1997年底以前应税押金的营业税时,不再补征附征的教育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