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再审核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84号颁布时间:1998-10-05
1998年10月5日 粤地税发[1998]18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关于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省局已以粤
地税发[1998]57号通知各地执行在案。近接总局通知,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
而形成的银行呆、坏损失,不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批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的工作。因此,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核上
报《破产(兼并)企业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抵扣营业税审批表》。已审核的,均不得
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抵扣。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