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266号颁布时间:1996-10-14
1996年10月14日 穗地税发[1996]266号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
96]95号)(略)转发给你们,现就通知中的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补充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自领取《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应依法领购、开具发票和依法申报纳税。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