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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97号 颁布时间:1996-07-10

     1996年7月10日 穗地税发[1996]197号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地税地 【1996】43号),现就省级固定收入(营业税部分)移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管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自1996年7月份起,以下税收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一)(二) (略)详见本期XXX页一、征管范围的划分。   二、(略)详见本期XXX页---XXX页   三、由于上述一、二点的税收征管分工,相应要求纳税人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一)纳税人应分别向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或换发)税务登记证,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另行通知。   (二)纳税人应分别接受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即:金融、保险 企业的金融保险专业发票,上述运输企业的运输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 涉及其他地方税的发票,由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三)纳税人应按上述征管分工分别向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的税收,纳税人应在今年八月一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 直属分局办理有关纳税事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 号之一13楼,邮编:510080,联系电话:7784232转1302、1306(营业税)、1310( 投资税)。   向广州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税的申报期限、申报方式和缴税形式、国库帐 号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应自觉接受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这次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调整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增加一 定些事务,请予理解、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在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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