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联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338号颁布时间:1997-12-12
1997年12月12日 粤地税函[1997]338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人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韶地税发[1997]l17号)悉,现批
复如下:
翁源县蔡雪威、谢开提等人(称为甲方)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皮上报建住宅
楼,但在建造时因资金困难而与黄监祥。练思雄等人(称为乙方)联建,按协议书规
定,甲方依据乙方投入资金多少,分给乙方一定建筑面积的住房,待房屋建好后才将
房屋部分产权转给乙方,因此,这实质上是以联建方式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
产”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