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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联建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338号颁布时间:1997-12-12

     1997年12月12日 粤地税函[1997]338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人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韶地税发[1997]l17号)悉,现批 复如下:   翁源县蔡雪威、谢开提等人(称为甲方)在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皮上报建住宅 楼,但在建造时因资金困难而与黄监祥。练思雄等人(称为乙方)联建,按协议书规 定,甲方依据乙方投入资金多少,分给乙方一定建筑面积的住房,待房屋建好后才将 房屋部分产权转给乙方,因此,这实质上是以联建方式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 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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