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73号颁布时间:1997-12-16

     1997年12月16日 粤地税发[1997]27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0号)转发给你们。鉴于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征退税权属于中央财 政,如果卫星发射失败,退还营业税是退中央财政收入的情况,因此,如初保人为我 省保险企业,其办理退还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中央财政同意动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的 付赔数证明,方可办理已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否则一律不予办理退还。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 997年9月15日 财税字[1997]60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