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73号颁布时间:1997-12-16
1997年12月16日 粤地税发[1997]27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0号)转发给你们。鉴于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征退税权属于中央财
政,如果卫星发射失败,退还营业税是退中央财政收入的情况,因此,如初保人为我
省保险企业,其办理退还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中央财政同意动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的
付赔数证明,方可办理已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否则一律不予办理退还。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
997年9月15日 财税字[1997]6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