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贯彻《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说发[1996]196号颁布时间:1996-07-10
1996年7月10日 穗地说发[1996]196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粤地税发[1996]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管范围的划分
(一)下列税收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
1.金融、保险、信用合作社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专项资金仍由广州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
2.地方铁路(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和南方航空运输营业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专项资金仍由广州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
3.在广州市(不含所属县级市)的1996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
下简称投资税)。
1997年度投资税的征管分工,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下列税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区
地方税务机关)征管:
1.金融、保险、信用合作社从事非金融保险业务应交的营业税;
2.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南航(集团)公司从事非运输业务应
交的营业税;
3.除1、2点以外企业应交的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5.土地增值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
7.车船使用税;
8.车船使用牌照税;
9.房产税;
10.城市房地产税;
11.屠宰税;
12.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除外);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14.非金融保险、非中央企业、非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有关
规定,由省财厅、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除外);
15.印花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除外);
16. 筵席税;
17.教育费附加;
18.教育专项资金;
19.交通建设附加;
20.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
21.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22. 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收入;
23.属于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税、费、基金、资金的滞、补、罚收入。
二、征管资料移交
应本着“不求全、不责备、不过多麻烦企业及从简的原则进行资料移交。
(一)各单位应于1996年7月15日前将应移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管指定项
目的营业税的业户资料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各单位应按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商定的时间(约在1996
年7月16日---20日)带齐应移交的资料分期分批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移交有关资
料,并说明有关待处理的问题,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今年7月22至25日左右,省、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召开属移交范围内的业户
办税员会议,辅导企业按新的征管分工分别申报纳税。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今年8月份再研究投资税移交问题,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划分征管后的税收征管问题
按“各收各税、各发各证、各售各票、各查各税”的原则进行。即:省、市、区
地方税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分别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发售相应的发票,征收
各自征管范围的税款,检查各自征管范围的税费。为加强税收征管,地方税务机关之
间应做好资料交换、情况交流及有关协调工作。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分别多发一份税务登记表给纳税人填报,审核发证盖
章后交对方税务机关一份。
(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抄送市、区、地方税
务机关各一份;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
直属分局,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各一份。如果只违反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纳税申报
等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可互不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