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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贯彻《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说发[1996]196号颁布时间:1996-07-10

     1996年7月10日 穗地说发[1996]196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粤地税发[1996]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管范围的划分   (一)下列税收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   1.金融、保险、信用合作社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专项资金仍由广州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   2.地方铁路(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和南方航空运输营业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教育专项资金仍由广州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   3.在广州市(不含所属县级市)的1996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 下简称投资税)。   1997年度投资税的征管分工,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下列税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区 地方税务机关)征管:   1.金融、保险、信用合作社从事非金融保险业务应交的营业税;   2.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南航(集团)公司从事非运输业务应 交的营业税;   3.除1、2点以外企业应交的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5.土地增值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   7.车船使用税;   8.车船使用牌照税;   9.房产税;   10.城市房地产税;   11.屠宰税;   12.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除外);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14.非金融保险、非中央企业、非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有关 规定,由省财厅、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除外);   15.印花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除外);   16. 筵席税;   17.教育费附加;   18.教育专项资金;   19.交通建设附加;   20.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   21.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22. 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收入;   23.属于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的税、费、基金、资金的滞、补、罚收入。 二、征管资料移交   应本着“不求全、不责备、不过多麻烦企业及从简的原则进行资料移交。   (一)各单位应于1996年7月15日前将应移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管指定项 目的营业税的业户资料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各单位应按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商定的时间(约在1996 年7月16日---20日)带齐应移交的资料分期分批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移交有关资 料,并说明有关待处理的问题,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今年7月22至25日左右,省、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召开属移交范围内的业户 办税员会议,辅导企业按新的征管分工分别申报纳税。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今年8月份再研究投资税移交问题,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划分征管后的税收征管问题   按“各收各税、各发各证、各售各票、各查各税”的原则进行。即:省、市、区 地方税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分别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发售相应的发票,征收 各自征管范围的税款,检查各自征管范围的税费。为加强税收征管,地方税务机关之 间应做好资料交换、情况交流及有关协调工作。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分别多发一份税务登记表给纳税人填报,审核发证盖 章后交对方税务机关一份。   (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抄送市、区、地方税 务机关各一份;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 直属分局,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各一份。如果只违反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纳税申报 等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可互不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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