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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1997]54号颁布时间:1997-11-17

     1997年11月17日 粤财法[1997]5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为支持我省电力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对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 特 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199 7年9月5日 财税字[1997]1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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