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1997]54号颁布时间:1997-11-17
1997年11月17日 粤财法[1997]5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为支持我省电力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对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 特
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199
7年9月5日 财税字[1997]10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