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278号颁布时间:1997-12-12
1997年12月12日 穗地税发[1997]2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
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26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提
及的业务收入应使用《服务发票》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请
一并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1997年9月3日 国税函[1997]49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