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实施破产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1-15
1997年1月15日 穗地税发[1997]10号
现将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实施破产的工作意见(试
行)的通知》(穗经企[1996]37号,以下称《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该《工作意见》第五点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方案的
论证和破产清算组的工作。
二、在企业破产终结阶段,应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理欠税,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清理滞纳金、罚款和缴
销发票等税收票证。
对于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地方税务机关经办部门应按
规定权限审批后,填制“(死)欠税核销通知书”(JK028),作“死欠处理”。
三、按第二点规定办理税务手续后,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清算组成员,才可同意函
告有关法院。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后,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DJ013),注销税务登记,清算组凭《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等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
四、濒临破产企业重组、分立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理有关税收事项。
五、部分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仍有经营(劳务)活动需出具发票的,应视作
临时经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立《通用发票》。
附件:《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实施破产的工作意见》穗经字[1996]37号(1
996年9月29日 穗经字[1996]3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