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书》制作使用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91号颁布时间:2000-08-30
穗地税发[1996]91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1、2款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征管法这一规定,现就《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制作
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应将处理决定分为两类:
(一)、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二)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收缴发票
等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查处同一案件如涉及上述两类处理决定的,应分别制作《税务处理
决定书》,分别编号。以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提起复议、
诉讼,复议审判机关依法定程序审理有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