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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709号颁布时间:1999-12-26

     1990年12月26日 粤税发[1990]709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税发[1990]201号《国家税 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第十三条有关违章处罚的规定,为了适应印花税征收、检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 管理,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以及虽已贴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 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 二、对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报经县 (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四、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处罚标准及处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全国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根据以上通知,省局明确: 一、根据省局(89)粤税征字第043号文的规定精神,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 处理的税务案件,均不立案,但应记入税务案件登记册;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处 理的税务案件,均应按报批后立案。违章案件的立案程序和处理手续按省局(89) 粤税征字第043号文规定办理。 二、对违反印花税规定的违章案件,在确定立案后,应认真调查落实,做到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对违反印花税法违章案件的量罚标准,在省局未统一制发前各地可根据印花 税〈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处罚权限,视案情的轻重,酌情掌握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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