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机关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78号颁布时间:1998-04-02

     1998年4月2日 穗地税发[1998]78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我市党政机构改革,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和《关于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穗字[1995]7号)的精神,经研 究,决定对我市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总公司)及担负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成建制 转为经济实体的,在政企分开的前提下,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土 地及车船在1998年内(税款所属时期)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 照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