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35号 颁布时间:1990-06-05

     1990年6月5日 粤税办发[1990]135号   接国家税务局1990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 险合同印花税办法的通知》称:“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 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 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逢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省局明确: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省局(89)粤税三字第 00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7号文规定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现 改为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