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30号颁布时间:1989-05-13
1989年5月13日 (89)粤税三字第030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4号《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承包合同。其具体
的内容、范围,按“广东省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办法”(见省科委、工商局、税务局、
人民银行广东分行粤科字[1987]99号通知)规定的“广东省技术开发合同
书”填写说明办理。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各类技术合同应按所载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其中非技术性部分中有代购原材
料、设备和辅助人工金额的,在计税时可予以扣除。
三、关于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源泉控制,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应按规定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的
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登记认定,并按规定在合同正本贴足印花。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处
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人贴花。代售单位可按代售印花税票的金额提取5%的手续
费。各地税务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建立监督纳税、代售印花税票等
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03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