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粤府[1997]75号颁布时间:1997-09-30

     1997年9月30日 粤府[1997]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现确定我省契税 适用税率为3%,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