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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06号颁布时间:1989-02-03

     1989年2月3日 (89)粤税三字第006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目前我省保险系统的核算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省保险系统的自有流动资金(保险总准备金)分别由省分公司、广州市分 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固定资产原值由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的 保险公司按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由单位集中办理并由 单位支付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贴花。 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 字第03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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