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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若干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1999]517号颁布时间:1999-11-02

     1999年11月2日 穗地税发[1999]5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若干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所办企业税务 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府办函〔1999〕20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四个老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所办企业税务征管问题 (一)具体业户名单的确认 越秀、东山、荔湾、海珠四个老城区在白云区各征地3000亩土地开发的综合发展 区和各城区在外区已有的、比较集中的工业基地,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若干城区在 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确认工作及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 〔1999〕152号)所确认的名单。 (二)税收的征管办法 经确认的企业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征收,在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内 新、老工业企业的税收由老城区和基地所在地的区按2000年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的区收 入部分8∶2分成,具体操作办法另定。 二、各区要严格执行属地管辖的规定。除保税区、开发区征收分局分别按文件明 确的征管分工管理外,各区应按“属地管辖”的规定,对本区内管理的业户采取切实 措施重新作一次彻底清理。凡属外区错移户或本区应移出而未移交的业户,应列册移 交。业户资料移交时间定在11月25日-12月5日期间,有关区征收分局接管后,由2000 年1月1日起进行征收管理,按新的财政预算级次组织入库。 在清理过程中,如有未能界定管辖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研究确定。除 经批准集中缴纳或按规定可汇总交纳税款的业户外,不得受理外区业户的申报,如发 现应由外区管理的业户在本区申报纳税,应做好辅导工作,指引业户到相应管辖区申 报纳税,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有关区征收分局。 三、各区征收分局要本着全市“一盘棋”的精神,杜绝本位主义,将应移交的业 户彻底移交、凡本次应清理移交的业户未及时移交,今后由外区清理发现的、将追究 有关区征收分局责任。   附件1: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若干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           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府办函[1999]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劳动局: 根据市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有关城区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认真研究, 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确认工作及所办 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1999〕152号)中有关的税务征管办法予以 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确认工作 及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1999〕152号)中所确认的越秀、东 山、荔湾3个老城区在白云区各征地3000亩土地开发的综合发展区和各城区在外区已有 的、比较集中的工业基地不变(名单见附件一、二)。   二、经确认的各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和工业基地的税务征管办法调整如下:越 秀、荔湾、东山3个老城区在白云区各征用3000亩地土开发的综合发展区和各城区在外 区经市确认的工业基地内的企业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税务属地征收,综合发展 和工业基地内新、老工业企业的税收由老城区和基地所在地的区按8∶2分成。由市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制订财政分成和税务征管具体方案后实施。 附件2: 综合发展区名单 一、荔湾江高综合发展区 二、越秀竹料综合发展区 三、东山良田综合发展区 附件3: 各城区在外区比较集中的工业基地名单 荔湾区: 1?槎头工业区 2?聚龙工业区 3?新市棠溪工业区 4?横?工业区 5?螺涌围民政工业区 越秀区: 1?吉山工业区 2?太和岗工业区 3?淘金坑工业区 4?江夏工业区 5?黄庄工业区 6?陈田工业区 7?黄石工业区(该工业区根据市有关规划,近年将整体迁移至白云区良田镇金盘村占 地29000多平方米的新建工业区内)。 8?石井小坪工业区 9?新市黄边村福利工业区 10?大金钟工业区 11?棠溪工业区 12?萧岗工业区 东山区: 棠溪工业园区 海珠区: 人和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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