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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588号颁布时间:1999-12-09

     1999年12月9日 穗地税发[1999]588号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地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地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问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十条 规定,纳税人对省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 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能选择向其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市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 发〔1999〕480号)第一点规定相应停止执行,各单位制作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书,须明确告知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或 向法院起诉)。   二、关于对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对重大、疑难复议申请的 标准未明确前,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案件复议调查的具体情况,对案件复杂或 数额较大,认为需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提请主管领导召集本单位原有的复议委员会集 体讨论后作出复议决定。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注 意研究实施《行政复议法》出现的新情况,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 映。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 通知(1999年11月9日 粤地税发[1999]26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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