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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61号颁布时间:1999-11-09

     1999年11月9日 粤地税发[1999]2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 999〕1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视复议制度的学习培训。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项非常重 要的制度,《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又是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基 本规范。因此,贯彻执行好复议制度,不仅是复议工作,也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 要求。各地应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正确贯彻落实这项制度。同时,要以《行政复议 法》的实施为契机,结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层层组 织学习培训,切实规范复议工作、法制工作和各种税务行政行为。 各地学习培训和贯彻《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请于1999年12月底前报省局法规处。 二、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各地在应用《行政复议法》及《规则》相应的条文时, 必须使用规范的复议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则》中附列有7个复议文书格式,省局 在此补充3个,具体为: (一)告知申请人另行申请通知书。《规则》第20条规定,“对符合规定,但是不 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告知时应使用《告知申请人另行申请通知书》(见附件1)。 (二)撤回复议申请登记表。《规则》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 要求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应填写《撤回复议申请 登记表》(见附件2)。 (三)转送审查规定通知书。《规则》第30、31条规定,审查中,复议机关对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或行 政机关依法处理。 转送时应使用《转送审查规定通知书》(见附件3)。 制作复议文书一般应一式多份,分别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本复议机关留存, 《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转送审查规定通知书》还需 同时报送一份给省局备案。 三、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有关问题。按《规则》第8条第2款规定,对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申请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不能一并向复议 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在是否具有规章效力上存在争议时,可先视其不具规章效力,由 复议机关填写《转送审查规定通知书》,按法定程度转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关于申请复议期限的变动问题。《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对处罚决定、强制执 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 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对此,征管法第56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15日,应 从1999年10月1日起改按复议法第9条规定的60日期限执行。 五、对负责法制的工作机构如何确定的问题。《行政复议法》第17条中提到《负 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现行的法律中是第一次提出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 999〕第123号文也提到: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此,省局意 见,暂按省局粤地税函〔1999〕229号文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 机构,是指各县(区)以上各级地方税务局现已设立的政策法规(制)处、科、股(室)。 对尚未设立法规机构的,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指定本局一内部机构来负责处理行政复议 的日常工作。 六、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确定问题。《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有权申请行政 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是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关于第三人参加复议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所称的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它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人是参加行政复议而不是申请行政复议。凡涉及到第三人 的复议案件,必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法制机构应通知第三人参加;(2)申请人的 申请,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都要送给第三人看;(3)如果第三人坚持不参加的,行政复 议机关应记录在案。 八、有关口头申请复议要注意的事项。《行政复议法》第11条中规定:“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这条规定,充分体现出国家法律的 便民、利民的政策。对此,在办理口头申请复议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口头申请复议原则上要到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口头申请复议。 (二)对委托别人口头复议的,一定要持有书面委托证明。 (三)口头申请原则上不能在电话上申请。 (四)对口头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机关要当场做好记录。如:口头申请人的申请时 间、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以及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等情况。同时,还要做到规范记录文书和申请人签名 (盖章)。 九、关于对程序合法的有关问题。《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这里所说的“程序合法”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 如果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上出现任何一个小错,行政执法机关都可能因此此败诉。对此, 在依法执行行政处罚上,一定要按法律程序办事,请各地要注意如下三个问题: (一)地税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 (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还要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否则,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为了便于各地听证会操作,省局已于1997年4月4日对举行听 证会的十项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并以《关于对听证程序、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 实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7〕82号)发往各地。 (二)地税执法机关在向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罚决定通知时,要同时告知纳税人,如 果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 (三)地税机关在发出处罚文书,复议文书等时必须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地点和签名或盖章。 十、关于计算复议期限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各地一定要注意法定的期限规定,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复议不予 受理。但如果因复议期限计算不准确而贻误复议的,将可能因此在诉讼中败诉。对此, 在计算复议的期限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60日是法定的申请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 间内。60日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中提到: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 “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三)如遇到申请人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的,复议法制机构要注意询问申请人超过期 限的申请的原因。只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复议机关应当在计算期限中扣除其耽误的 时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略) 1、告知申请人另行申请通知书。 2、撤回复议申请登记表 3、转送审查规定通知书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1999年9 月23日 国税发[1999]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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