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级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30号
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粤地税发[1997]3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所指“供货企
业”,应按月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
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7日 财税字[199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