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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99号 颁布时间:1996-12-25

     1996年12月25日 粤地税发[1996]299号 我省对撤区设立的建制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上一直按1%的低税率给予优 惠。由于乡镇经济的发展,为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新的分税制财政管 理体制的要求和《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对全省建制镇恢 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原按1%优惠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从1997年1月1日 起一律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 原广东省税务局(87)粤税办字第026号文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停止执 行。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在市区范围应按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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