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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015号颁布时间:1997-05-07

     1997年5月7日 湘国税发[1997]015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全省增值税业务会议研究,现将有 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传销、进销同价的征税问题。   目前,传销机构和部分商业企业销售货物,帐面上反映进销同价,另外从销货方 取得返利、回扣、补贴和补偿费用等各种名目的款项.造成销售地无税可征。为堵塞 税收漏洞,凡一般纳税人从销货方取得的返利、回扣、补贴及补偿费用等各种名目的 款项、实物,均应并入其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强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征收管理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有下列三种类型:一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二是零申报,即既无销项税额又无进项税额(包括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持平的情况); 三是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50%(含50%)以上的。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 3个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或者零申报以及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50%以上 的,称为异常申报户。   2.异常申报户必须在发生异常申报的第3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的同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说明书》(以下简称 “说明书”,其式样见附件)。“说明书”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按附件的式样统一 印制,并发放到各县、市分局。   3.各级国税机关应将异常申报户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接到企业报送的 “说明书”后,要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突击性的检查。 检查后未发现重大偷漏税问题的,经主管国税局的分管局长签署意见,企业进项税额 大于销项税额的留抵税额以及多征税款可留待下期低扣;如发现有偷税行为的,要严 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4.对从事商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发生异常申报的,暂 按2%预征率征收增值税,年终进行结算,同时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说明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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