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03号颁布时间:2001-10-30

     2001年10月30日 湘地税发[2001]10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税负,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南省委、省政 府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精神制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 定》(湘发[1995]21号)中“个人从基层社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基层供销 社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以独立核算的支出单位为扣缴义 务人。各地要认真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 的股息、利息、红利的征收管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