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纳税地点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105号颁布时间:2001-10-31

     2001年10月31日 湘地税发[2001]10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出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原因,纳税地点极为分散,导致地税部门税收征管难 以到位,容易造成混库、错库、欠缴等问题。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农村信 用社的纳税地点重新明确如下:   农村信用处缴纳的营业税由县(市)信用联社按应税收入汇总申报并集中纳税, 由联社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征收,对市、州所在地域区范围内(含郊区、城郊)的农 村信用社的营业税仍由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直接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是否由联社代扣代缴,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本通知 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