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83号颁布时间:2001-04-19
2001年4月19日 湘国税函[2001]83号
目前,我省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
使用的发票已实行规范管理,套印发票监制章,对内资企业出口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
章,未纳入发票管理。
为了规范全省出口发票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下同)生
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
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出口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统一由国税
机关管理,印制使用专用水印纸,套印发票监制章。
二、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全省统一规格为16开(190mm×26
5mm)和32开(190mm×130mm)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
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发票联头套印“发票监制章”,发票名称
统一为“湖南省××市(县)××××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
“出口专用”字样。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联次,自行设计发票的票面内容、文字
类型,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由市、州国税机关审核批印。
三、出口发票种类序号为“49”。
四、出口企业国内销售商品,使用“湖南省××市(县)××××货物销售发
票”。
五、对出口企业普通发票(包括出口专用和国内销售)的申请、审批、印制、发
放、使用、缴销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出口企业发票管理。2001年5月1日前将出口企业
原使用的库存各类自印凭证或旧版发票全部收回销毁,同时按规定发放新版发票。对
收回的旧版发票或发放的新版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登记台账,做到账实、账账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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