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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135号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湘国税函[2001]13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转发结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 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计划后再予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3月16日 财税[2001]39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誓)、联络的由指 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 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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