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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国信通信公司上交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78号颁布时间:2000-05-18

     2000年5月18日 鄂国税函[2000]17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接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鄂国信司字[2000]34号文件,要求按省政府 办公厅鄂政办发[1999]119号《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方 案》对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同意 对湖北国信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1999年度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 养老保险(含基本养老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不超过其实发工资总额25%以内的 部份(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 附件:1999年度湖北国信通信公司劳动保险费税前扣除标准限额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准予扣除额  武汉分公司   346.05  荆州分公司   53.48  襄樊分公司   63.32  宜昌分公司   66.68  黄冈分公司   34.44  孝感分公司   33.24  黄石分公司   57.48  十堰分公司   43.88  咸宁分公司   30.07  荆门分公司   29.63  鄂州分公司   22.11  恩施分公司   20.44  仙桃分公司   31.87  随州分公司    8.88  省公司本部   24.32   合计     86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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