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0]384号颁布时间:2000-11-29
2000年11月29日 鄂国税函[2000]384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鄂国信司字[2000]58号《关于湖北国信通信
公司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
2000年度按全年营业净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
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且支出总额不
超过159.06万元(详细分配情况附后)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湖北国信通
信有限公司本部无营业收入,经省局审核研究,同意对该公司2000年度业务招待
费支出总额不超过40.76万元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附件:湖北国信通信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限额金额
武汉分公司 47.24
襄樊分公司 13.09
宜昌分公司 13.36
荆州分公司 12.44
十堰分公司 12.62
黄石分公司 10.17
孝感分公司 9.12
仙桃分公司 7.95
荆门分公司 8.16
黄冈分公司 8.00
咸宁分公司 4.97
恩施分公司 5.64
鄂州分公司 3.86
随州分公司 2.43
省公司 40.76
合 计 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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