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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维修费用及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24号颁布时间:2000-01-07

     2000年1月7日 鄂国税函[2000]24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近接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鄂国信司字[1999]2号《关于申请湖北国信通 信维修费用及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要求明确其1999年度通信设备维修 费用及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现将特就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根据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结合原邮电企业的财务制 度规定,对按所属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5%以内,不超过维修费分解限额表(见附件 一)规定的金额,准予税前扣除。   2、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标准 支出,且不超过业务招待费分解限额表(见附件二)规定的金额,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上述两项费用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在企业纳税申报时作纳税出 调整,在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数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以 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指标的,不予扣除。 附件:湖北国信通信公司设备维修费税前扣除限额表   单 位       限额金额(万元)   武汉分公司        500   荆州分公司        180   襄樊分公司        100   黄冈分公司         80   宜昌市公司        150   孝感分公司         70   黄石分公司        100   十堰分公司        100   荆门分公司         80   咸宁分公司         60   恩施分公司         70   鄂州分公司         40   仙桃分公司         40   天门分公司         10   潜江分公司         10   随州分公司         20   省维修中心         10   省公司           50   合 计          1670 附件:湖北国信通信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表   单 位     限额金额(万元)   武汉分公司    19.1   荆州分公司    10   襄樊分公司     9   黄冈分公司     6.2   宜昌市公司    10.5   孝感分公司     7.2   黄石分公司     8.4   十堰分公司     9   荆门分公司     5.4   咸宁分公司     4   恩施分公司     3.7   鄂州分公司     2.7   仙桃分公司     2.5   天门分公司     1.7   潜江分公司     2   随州分公司     2   省维修中心     1.5   省公司      42.5   合计       147.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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