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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在鄂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454号颁布时间:2001-12-04

     2001年12月4日 鄂国税函[2001]]454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 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787号)规定,同意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在 鄂所属路桥集团第二公路设计院2001年度上交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的总机构 管理费55万元及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下属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交 通物资中南公司2001年度上交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的总机构管理费30万元,准 予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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