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108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108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0]1126号)规定,同意对武汉建设
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2000年度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4万元,准予税前扣除,请遵
照执行。对该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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