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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

国财[1964]290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64年6月24日 国财[1964]290号   为了进一步安排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需的经费,国务院决定,可以由地方适 当提高农业税附加的比例,现作如下通知:   一、农业税附加占正税的比例,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10%,提高到最高不超过 15%。原来附加比例不到10%的地区,一律加5%,原来附加比例高于10%的地区, 应当少加。   二、由于目前各地农业税负担不够平衡,经济作物区负担较轻,纯粮食产区负担 较重;生产发展快的地区负担较轻,生产发展慢的地区负担较重,各地区向下布置增 加农业税附加时,应当照顾这个情况。对经济作物区和生产发展快的地区,可以多加; 纯粮食产区和生产发展慢的地区,可以少加;农民收入特少的地区,可不加。   三、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情况不同,农业税附加有多有少;同时,由于农村社会主 义教育运动分期分批进行,各地区的进度有快有慢。因此,就一个专县来说,征收的 农业税附加同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需要可能不相适应,有的多余,有的不足。为了解 决这个问题,这次增加的农业税附加,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在地区 之间进行调剂。并且要精打细算,节约使用,防止铺张浪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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