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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

财农税[1993]54号颁布时间:1993-09-29

     1993年9月29日 财农税[1993]54号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今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以下简称公粮)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农业税公粮征收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做好缴纳公粮的宣传 动员和组织工作。粮食部门要保证按时接收公粮,并按规定期限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解 公粮折价款。公粮征收继续执行“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保证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对逾期不办理结算缴库的,由县以上财政机关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扣缴。   二、公粮征收可以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即按规定品种中等质量 的公粮数量和计税价格折算农业税金额,农民以粮缴税,依质论价,以完成金额任务 为准,以利于鼓励农民生产和缴纳优质粮。   三、公粮结算价格,凡有合同定购价的,按合同定购价结算;没有合同定购价的, 按当地中等粮市价结算。经济作物、林牧渔业产区农业税折征代金价格,按不低于 公粮价格和保持经济作物区与粮食作物区税负平衡的原则核定。农业税征收结算价格 的具体核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农业税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 门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工作,确保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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