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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

财农申[1963]815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63年10月30日 财农申[1963]815号   自从本部3月7日发出“关于免除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负担的通知”以后,有些省 反映,有的示范繁殖农场,除了繁殖良种以外,还兼营其他农业生产;有的国营农场、 劳改农场也用一部分土地繁殖优良种子,要求明确规定免税范围。为此,特作如下补 充规定:   一、示范繁殖农场,系指农业部门所属事业性质的繁殖良种的农场。不包括农业 部门所属园艺特产场、种畜场、种禽场、药材场和企业性的农、牧场。也不包括农垦 部门、劳改部门、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农、牧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繁殖良种的土 地。   二、对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范围,限于繁殖粮、棉、油料、糖料、烟叶、 麻类、蔬菜等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土地,以及从事农业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土地。种植一 般农作物和果树、茶、桑的土地,照征农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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