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税 > 正文

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农[1986]50号颁布时间:1986-04-16

     1986年4月16日 财农[1986]50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规定,为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1985年 农业税由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为主。这对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保 证农业税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有些地方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合 同定购制度,保证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要求农业税仍以征收粮食为主。现根据国务 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上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已经明确:“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 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据此,有些产粮区或需要征收粮 食的地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农业税仍可以征粮为主,由粮食部 门接收。   二、对没有粮食定购合同的纳税人,一般应征收代金。如果纳税人缴纳现金有困 难,要求以粮食缴纳农业税的,粮食部门也应予接收。   三、在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部门接收的征粮和购粮,按中央、国务院过 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结算农业税款,并及时划转国库。凡 是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 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精神,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价格 与财政部门结算。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