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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46号颁布时间:2005-06-23

     2005年6月23日 青国税函[2005]1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 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 免税管理规定》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向居民直接收取的采暖收入、销售给热力产品 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其中,向居民直接收取的采暖收入可 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 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其免税收入:   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免税收入=销售给热力产品经 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居民免税销售收入占热力产品经营企 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三、上述公式由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按照公历年度内的实际经营收入计算,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证明单》(见附件)。热力产 品生产企业凭证明单确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收入并办理免税事宜。   四、《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局使用。 附件:《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证明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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