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3日 青国税函[2005]1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
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
免税管理规定》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向居民直接收取的采暖收入、销售给热力产品
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其中,向居民直接收取的采暖收入可
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
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其免税收入:
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免税收入=销售给热力产品经
营企业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居民免税销售收入占热力产品经营企
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三、上述公式由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按照公历年度内的实际经营收入计算,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证明单》(见附件)。热力产
品生产企业凭证明单确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免税收入并办理免税事宜。
四、《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局使用。
附件:《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证明单》(略)
(3)